电商法与亟待重塑的平台“契约精神”

  当“多多们”所引领的消费降级与山寨商品重新回到舞台中央之时,电商世界曾经的野蛮生长和与消费者的“权利的游戏”,第一次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规训。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罕见地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经过各方利益的反复拉锯和博弈,最终落定。新法一共七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从1994年互联网接入中国,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商业蓬勃兴起也就24年,当年坐地日行八万里的瀛海威早已经去日无痕,而当下可见的平台巨头和他们身后的掌舵者们,在这24年间尽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红利。

  而如今,这片存在于数字信号之上的广袤新大陆开始听见“莱克星顿的枪声”。从2013年立法启动到如今落地,在这5年时间里,电商平台这个当年初登神坛时的商业新颠覆力量,开始暴露出各种趋于垄断化的弊病。以事件形式暴露问题,通过个案解决的方式推动改进,已不能满足需要。期待形成系统法案的声音开始汇聚。事实上,如果从法案的细节来看,关于“押金”、“搭售”、“大数据广告”、“个人信息保护”、“商家售假”等问题的条款,都是对此前零碎频发的社会和商业事件的回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年间传统商业蓦然发现,曾经的颠覆者们高举商业模式创新的旗帜,似乎最终只是夺走了他们的饭碗而已。

  接受日趋严格的监管,是新生的平台巨头们不愿意却必须面对的现实。有评价定义电商法的出现是电商经济告别野蛮生长,迎来新监管时代。其实正在接受新议事规则的,不止是电商,而是以平台电商为代表的整个平台型经济。如果不能够从以往寻找秩序之外的红利转头回归到寻找遵守规则的红利,他们的商业模式将面临重大挑战。

  不过,电商法落地以及其中的一些细节,也引发了人们关于电商法边界的讨论。比如电商承担的审核责任过重,这种严格的保护措施带来了争议。在电商平台和部分学者看来,电商法让平台背上过重的审核、鉴别假货的责任,这超出了平台的能力。在未来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电商法规定的创新性举措将如何落地?

  不管是电商,还是外卖、网约车等其他互联网平台,它们和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十分尴尬,三方的矛盾在出现一些无法追及的后果之后更加突出。出现了问题,平台到底要担负什么样的责任?这已经成了一个常被谈及但往往又没有定论的话题。

  确实,严谨规则的出现会对创新形成一定的压力。但是相信即使是熊彼特所提倡的创造性破坏,也是建立在尊重基本契约精神的基础之上。如果任由滴滴顺风车式的事件发展,恐怕不是中国新经济公司们的长久之道。

  事实上对电商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的电商法落地不过数日,德国试图阻止贝佐斯的“亚马法案”应声而出。追寻互联网新世界里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监管者的一致选择。

  互联网世界不会也不可能是法外之地。应当看到的是,由事件推动而出台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电商法,无论如何都会具有历史局限。只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契约精神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它相比以往有赖于行政命令,也更加可控。如何发挥法律而非行政在市场监管中的底线地位与作用,通过法律重塑市场主体间的契约精神,或许更值得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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